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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隆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洛隆县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洛隆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洛隆县林业和草原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贯彻落实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地方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地方湿地保护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地方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对调整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提出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定并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各类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监督实施集体林权制度,贯彻执行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方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昌都市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提出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相关国际公约履约的具体工作。
(十四)负责卓玛朗措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制定和实施具体保护和管理办法;实施湿地功能建设;依法对湿地公园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规划、开发、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管、审批和处罚;协调湿地公园内的有关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园区内的林业林政、渔业渔政、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贡献力量。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2)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权等工作,负责国家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申报工作。(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草原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草产业发展政策、草产业技术政策,负责指导饲草业发展,指导草种繁育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3)县林业和草原局与农业农村局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促进草原保护与草畜平衡、草原畜牧业有机衔接、协同发展。
3.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4.与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洛隆县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2)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洛隆县分局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第四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下设1个内设机构:县森林公安局(副科级)。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工作;贯彻执行森林公安工作的政策规定;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负责林区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破工作;会同林政管理部门开展林区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县森林警用装备、警械的配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编制3名,部门领导职数3名。县森林公安局政法专项编制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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