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洛隆县统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承担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建立并管理全县经济社会运行宏观数据库。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指标和统计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和调查方面的统计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评估、社会监测。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乡(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统计和民间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实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并管理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
工作。
(十一)收集、整理各地基本统计资料,并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开展统计工作方面的资料交换。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统计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县统计局行政编制2名。部门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