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自然资源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监督实施地方自然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府规章。
2.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昌都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乡(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3.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昌都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政策、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4.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面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面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面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5.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昌都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县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6.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昌都市主体功能区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7.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地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地方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8.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昌都市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9.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地质勘查规划;协助开展各级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10.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排查、巡查、回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1.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负责矿业权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和实施绿色矿山建设;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12.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昌都市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保密制度;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13.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县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权限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14.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策划等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县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执法检查;指导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15.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16.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
1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