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启用“洛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洛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范围包括:《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行政复议文书。
二、“洛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县司法局负责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使用。“洛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洛隆县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洛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附件:专用章 样章
洛隆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15日